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上述政策按照实务执行“自来水公司”才能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非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水费税率为13%,可以抵扣从自来水公司获取的征收率3%的专票。 2.营改增问题 (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发票的,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向住户开具发票的,属于转售水、电的行为,应分别按照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水费税率为13%,销售电费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电费征收率均为3%。 (2)一般纳税人物业管理公司,流程变为取得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专票,征收率是3%,但是对外销售水费税率为13%,一下有10%的进项税额“坑”。 3.北京的口径 物业公司转售水电的情形,暂按如下规定处理:经请示市局,市局口头答复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可选择按3%简易征收进行备案。 ——深圳、广州也是如上口径,希望物业公司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看看各地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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