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避税技巧操作实务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6-08-11
摘要:然而,钻协商转让制度的“空子”并不是明智之举,低价转让及定增套利会使第三方利益严重受损,也是对新三板市场稳定发展的一种潜在威胁,尤其目前在众多企业竞相挂牌“新三板”的情况下,挂牌企业或者拟挂牌企业更应该处理好涉税事项,及时披露有关纳税问题,以避免其中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按照67号文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按照该规定,新三板中的“对赌协议”的安排,对于将来可能“退回”的收益也要按规定纳税,但是,根据现有政策并无可以退税的规定。  这是很不合理的,这也是我国税法不尽完善的一个表现。  由于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很多股权交易可能因此无法进行,目前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没有像针对企业股东一样出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所以高昂的税负可能严重阻碍交易的推进,近期我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  

从最终的效果来看,这个税负最终会反应到交易的价格上,无疑买卖双方都是利益受损方。  

此外,需要向大家介绍的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税收立法的频繁时期,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重要立法正在进行,无论是对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体来看是税务管理会更加规划,企业不合规行为的法律风险会增加。   

上述税制改革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营改增”的快速推进。  

根据最新发布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97条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目前一般会承担补税、滞纳金的责任,税收征管法修改后,则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  

全面“营改增”后,在增值税体系下,“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上述情形,个人和单位所受的最高处罚可判无期徒刑。  

这对于很多单位利用不合规发票冲账等行为,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营业税普通发票消失后,在增值税体制下,这种做法无疑会引发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其中,特别要强调以下几项:  

1、存在欠税问题  
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2、存在补税行为  
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补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3、存在偷逃税行为  
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4、发票问题  
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5、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三)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资本运作的税务风险  
实践中,新三板企业挂牌后,都会借助于资本市场的力量,做大做强,然而,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项目一直国税总局指令性稽查项目,也即必查项目。  
当然,必查不代表每个企业都会被查到,税务局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这个比例通常是2%-3%,因此,如果这些年企业一直没有被查到,并不是没有风险了,而是运气比较好。  
根据我们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我们将新三板企业资本运营中的税务风险总结为6大方面:  
每个问题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除了可能面临的补税、罚款、滞纳金外,还有可能因为税务问题,导致交易无法实施推进,这种案例我们见得太多了。  

目前,我们遇到很多案例,情况都是,交易基本快要结束了,企业老板发现要缴纳一笔大额的税金,于是匆匆忙忙找到我们,询问有没有筹划的途径。  

其实,这个时候,征纳双方的信息完全透明化了,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我们通常也是爱莫能助,能做的就是协助企业争取分期缴纳税款。 

三、钻协议转让制度的“空子”——违规避税并不明智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主要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实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的一种交易机制。然而,在目前新三板协商转让制度的交易方式下,由于新三板市场并未设立涨跌停板制度,且无定增无锁定期要求,导致一些企业利用协商转让制度的这种特点来进行避税,下面以超低价协议转让和定增套避税来解释说明:

1.超低价协议转让

目前新三板大部分股票采用的是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协议成交与竞价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协议转让下,买卖双方可以以任意价格成交,采取买卖自愿原则,因此单只股票在一个时点上可以有非常多的成交价格,其某一笔成交价格很难反映个股的公允估值。协议转让时,股票收盘价一般采取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如果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则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因此某些投资人为了避税,利用协议转让最后时段的报价故意将收盘价做低,或者通过实际的协议转让将亏损在账目上实现,就能避税。最后,只需要按照正常价格将股票转接回来就可以弥补之前的低价转让。

2.定增成套利避税通道

新三板定增没有硬性的锁定期要求。因此目前有些投资者通过低价定增的方式介入标的,随后转手卖掉,短时间即获得丰厚收益。然而,有些企业利用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通过机构定增进去,然后亏损出来,比如30块钱进去,然后1分钱出来,就形成了公司亏损。如此一来,这种拉手交易就形成了一种套利避税通道帮助企业实现避税。

可以看出,以上两种方法均利用了新三板市场上转让协议没有涨跌幅限制、不需要披露股价异常波动的特点,对股价进行了操控。然而,如果因为逃避税务等不良动机发动交易而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就会违反相关法律。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加强对新三板市场交易的监管,因此,并不提倡有关企业利用制度的“漏洞”,通过这种不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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