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避税技巧操作实务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6-08-11
摘要:然而,钻协商转让制度的“空子”并不是明智之举,低价转让及定增套利会使第三方利益严重受损,也是对新三板市场稳定发展的一种潜在威胁,尤其目前在众多企业竞相挂牌“新三板”的情况下,挂牌企业或者拟挂牌企业更应该处理好涉税事项,及时披露有关纳税问题,以避免其中

卖方或避税700多万

据查阅,“1分钱”交易的情况全部都是出现在协议转让(新三板交易方式一种)过程中,对于此种操作的目的,有分析称不排除利益输送、逃避债务、虚假交易等企图,但多数是为了避税。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秘书长李伟群指出:“这是在符合现行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客观地产生了规避税费的效果,因为新三板协议转让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印花税、转让经手费和过户费都是以成交金额为基础征收的。超低价交易当期可以规避印花税,远期可以规避所得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协议转让有很多可操作空间,只要买卖双方私下商量好,协议价只是一个明面上的价格而已。” 安信证券分析师诸海滨称其为“规则漏洞”。诸海滨介绍说:“对于原始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时,股权增值部分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1分钱的价格卖给和他关联的账户,这个关联账户未来再在二级市场减持,是免增资本利得税的。相当于原始股东减持时省掉了个税。” 如果按照7月20日齐鲁银行最高价3.82元计算,交易1300万股,出让方山东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需缴纳印花税约5万元,而以一分钱交易则仅需缴纳132元。 和个人所得税相比,印花税只算九牛一毛。 据齐鲁银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山东诚建首次参与齐鲁银行增资扩股时认购价为1元每股,按照7月20日最高价计算,每股已增值2.82元,减持1300万股需按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733万元。 而山东诚建以一分钱的价格把股份转让给和自己关系紧密的公司聚成置业,未来聚成置业再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就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新鼎资本创始人张弛对记者表示,个人所得税是以主动申报的形式来完成的,即使可以实现0.01元过户,短时间内可以避税,但是交易记录会永远存在。 “税务部门把交易记录查出来,和净资产进行匹配,若有低于净资产交易,可以追缴。”张弛说:“纳税义务是永远存在的,而且很容易查到,只是现在没有人查。” 

业内称将调交易机制

因新三板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最低为0.01元,这也使得股票当天能够跌至最低申报价格。异常交易难排除。 在协议转让“尊重当事人的价格决定权和协商权”的原则下,交易价格经常出现“过山车”行情。 今年5月,证监会曾对十几家涉嫌违规交易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调查,其中就包括中科招商、九鼎投资等几家“过山车”股票,然而调查的确切结论一直没有公布。 6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要求协议转让的股价较收盘价变动超50%的,全国股转系统将进行公告,以增强市场透明度。然而,此措施并未阻止协议转让价格的“过山车”现象。 “在新三板的协议转让方式下,股权交易不可能排除这种超低价异常转让情形。”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秘书长李伟群对记者说,“因为协议转让方式下,是投资者双方进行撮合的,符合现行交易规则。” 诸海滨指出:“协议转让的交易制度在上层设计时就是允许这样进行的,或者说我们目前整个资本市场配套措施不完善,就造成了这种状况。” “这种问题就像政策范围内打擦边球,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导致的。”诸海滨说。 

对于未来有可能的改善措施,诸海滨说:“他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需要一个系统的一揽子解决方法。” 股转系统副总经理隋强曾在公开场合表示,股转系统已经将优化协议转让交易确定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然而工作进展一直没有公布。 一位股转系统内部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目前股转系统内部正在研究优化方案。他说:“当初在制度设计时,允许协议交易方式的存在是为了适应一些中小微企业特殊的需求,发展到现在,在考虑到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开市场的特点,两者要兼顾。” 一位业内知情人士对记者称:“下一步可能将调整协议交易中的定向交易制度,可能取消定向交易,也可能会把定向交易放在交易盘后进行,不会放在正常交易时间里。” 

七、玩新三板知道咋避税很重要 了免于双重征税外,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还会面临其他独有的税收优势,这是因为许多地方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存在着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截至2015年4月,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总挂牌企业超过2300家,协议转让企业和做市转让企业分别成交金额141.74亿元和224.05亿元,环比分别上涨113.21%和63.03%。这一数据激发了众多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热情。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等文件,对拟挂牌企业及已挂牌企业的涉税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税务合规也是券商及律师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众多企业竞相挂牌“新三板”的情况下,如果拟挂牌企业不处理好涉税问题,挂牌很可能将成为一句空话。 

41号文的挑战

对普通有限公司来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必经程序。该项改制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无须就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2015年3月30日之前,券商及律师的意见一般表述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 自2015年4月起,这种情况有所改变。这是因为,2015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通知指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通知进一步指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从而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纳入了41号文的范围。也就是说,自2015年4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果其中未分配利润及其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则自然人股东将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事实上,在最近的新三板挂牌实务中,管理部门部门均会要求券商及律师对拟挂牌企业在整体改制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为对应国家税务总局的41号文,大多数拟挂牌企业均不会将未分配利润及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而继续留在资本公积这一科目中。

合伙持股更节税

为激励员工的目的,多数挂牌企业会在股份制改造前实施股权激励。作为股权激励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应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发挥其税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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