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目前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的处理政策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总结来说,新三板企业的税收政策为“一个中心,一个基本点”,以遵守文件规定为中心,没有明文规定则以上市公司税收政策为基本点。 新三板企业税收要求与其它企业并无太大差别,同样遵循税法。目前我国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红利股息的税收政策。 1.税负问题或称挂牌绊脚石? 一直以来,税负成本都成为一个中小企业无法避免的痛。中国的税负成本之高,中小企业只能在和税务部门的“斗智斗勇”中求生存。而税负问题也成了企业挂牌的绊脚石。一些在挂牌前为了避税进行操作利润的企业,一旦计划要迈进新三板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业绩究竟该怎么算。按要求来说,挂牌前两年的利润需要进行披露。然而,按照少开票的业绩,对挂牌时企业的估值是不利的。因此,挂牌时是否需要补税,就需要税务师和会计师计算一下是需要补交的税费高还是规范企业后挂牌新三板融资获得的收益高。事实上,在没享受到挂牌带来的好处之前,就让企业承担对挂牌前业绩的整理成本,也并不太现实。所以,对企业来说,挂牌前的业绩的整理成本,一定要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也应该给中小企业足够的包容和鼓励,来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2.新三板公司涉及的纳税义务 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出台了有关企业转让方、个人转让方、以及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相关的税收政策,对有关纳税事项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然而,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因此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方法来降低交易税负。 3.新三板合理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就是说企业通过合乎法律法规的正当手段规避或者享受税收优惠。通常来说,新三板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避税: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可以利用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扶持与补贴政策进行节税。 (2)营改增制度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税负。 (3)可以利用多企业(集团)税务架构设计进行避税:在海外投资中,企业可以通过良好的税务架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一系列特殊载体公司并以适当资本形式注入,使得从海外项目或资产到我们投资主体的国际税负综合最低。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对持股架构、资本架构的设计进行避税。 (4)合伙持股更节税:为激励员工的目的,多数挂牌企业会在股份制改造前实施股权激励。作为股权激励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应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发挥其税务优势。另外,许多地方对合伙企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5)关联交易尽量少: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会对关联交易非常关注,特别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关联交易必须公开披露,也应该格外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需要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不应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虚构关联交易,同时也应该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此来减少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6)合理的员工薪酬体系与福利制度:账务中会出现一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尽量规避这些不能再税前扣除的科目。比如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员工医药费,可以按交通事故放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样年度所得税清缴时必须调增,如果放在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也是可以的,这样就合理规避了企业所得税。 二、“新三板”企业税收立法与挂牌前后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情况;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三)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资本运作的税务风险。 (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情况。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应该说整体是滞后的,专门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只有两个,一是印花税,二是个人股息红利分红个人所得税,都是2014年发布的。 印花税方面。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期间,华税律师也曾作为代表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的司长进行对话,提出了我们的意见,有望进行调整,但是目前67号文还在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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