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12
摘要: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暂时仅对清单、修改或撤销申请单、退货申请单、入库明细单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今后逐步扩大数字签名使用范围,具体如表1所示。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      2016-10-12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http://ceb2.chinaport.gov.cn)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具体操作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

  二、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www.chinaport.gov.cn)公告栏中自行下载安装。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支持清单、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单证通过EXCEL格式文件转换成规范报文后自动添加数字签名,也支持XML格式文件自动添加数字签名,同时提供数据发送和回执查询功能。客户端软件使用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详见附件2)。

  三、公开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请联系当地海关数据分中心办理。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3)。

  四、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暂时仅对清单、修改或撤销申请单、退货申请单、入库明细单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今后逐步扩大数字签名使用范围,具体如表1所示。

  表 1

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业务单证   责任主体   数字
  签名
  1   清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是
  2   订单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暂缓
  3   支付单   支付企业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暂缓
  4   运单   物流企业   暂缓
  5   运单状态   物流企业   暂缓
  6   修改或撤销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是
  7   退货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是
  8   入库明细单   监管场所经营人   是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4),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五、有关进口统一版系统的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门户公告栏及时发布。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1.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

  2.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

  4.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0)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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