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8号 2016-12-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我省现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是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闽国税公告[2011]1号是2011年4月省国、地税局在各地国税、地税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精神制定的,至今已5年。考虑到当前经济实际情况,我们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进行修订。 二、《公告》内容 (一)核定征收企业行业分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即:行业仅分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和其他行业八类,不再向下继续细分,并将应税所得率全部按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下限执行。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表述修改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在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2.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三、《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闽国税公告[2011]1号同时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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