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简并税率后如何“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深度解读2017年第19号公告如何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来源:税海微波 作者:李晓波 人气: 时间:2017-05-29
摘要:编者按 2017 年 5 月 5 日在我的原创公众号 税海微波 中发布了《且看简并税率后如何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深度解读 37 号文关于农产品抵扣最新政策》。昨天看到国家税务总局 5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编者按
 
2017年5月5日在我的原创公众号“税海微波”中发布了《且看简并税率后如何“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深度解读37号文关于农产品抵扣最新政策》。昨天看到国家税务总局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到底如何落实37号文“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承诺,再看我逐条深度解读2017年第19号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
 
01 、

19号公告正文
 
【原文】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解读】“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显然是为了分别统计原适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简并税率为11%后的销售额以及营改增适用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02、
【原文】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解读】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第8b栏“其他”功能不变: 13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2016年6月1日起本附件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废止):【原文】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03、
 
【原文】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3号公告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解读】记住13号公告附件(一)、(二)自2017年8月1日起废止。
 
 
 
 
 
04、
附件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原文】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第(二十五)项、第(三十二)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3行之和”表述增加“4a”行,修改为“第1、3、4a行之和”。
 
【解读】指13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2016年6月1日起本附件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废止):【原文】(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表述增加“4a”行,修改为“第1、3、4a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
 

 
 
注:此表中红单元格“+”、“-”填入的数据的加减,与主表11栏“销项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相等。
 
05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原文】(一)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解读】
 
 
 
 
 
06
【原文】(二)第(二)项第4点修改为: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解读】13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故填表说明增加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07
【原文】(三)第(二)项第6点修改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解读】13号公告填表说明:【原文】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因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重新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该条款重新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销售发票”的定义,拓宽了范围。其第四条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原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19号公告完美呼应了37号文,将第6栏中的“销售发票”更正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原文】“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解读】37号文第二条(一)的体现。
 
08
 
【原文】(四)第(二)项第8点中的“第8栏”修改为“第8b栏”。
 
【解读】19号公告第二条的体现。
 
09
 
(不是重点的重点)
 
【原文】(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解读】满心欢喜地以为19号公告新加个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表说明一定会详细说明如何计算,可从头到尾我也没看到,这咋能“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呢?!看来还得下补丁文件,大家还得翘首以待。敢情总局是说评书的,还弄个“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来。
 
2017年5月5日我公众号原创《且看简并税率后如何“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深度解读37号文关于农产品抵扣最新政策》(点击可直达本文)
 
【原文】(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解读】本条作为第一条款更合适。在正式公文里出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字眼,我也是晕了,这可不是“一班”人所能理解的,还好我是“二班”的。您直接说还按13%不就得了?!
 
本条翻译过来应该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3%抵扣”。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简并增值税税率造成高征低扣,加重纳税人负担。
 
①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3%计算进项税额;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3%计算进项税额;
 
③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计算进项税额。
 
——这只是我的猜测,可学完19号公告填写说明,我也不知道上述①②项是按金额还是价税合计计算。当然我知道按13%计算超过11%部分的进项要填到这个新增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里的。
 
10
【原文】(六)第(二)项第9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栏+第4栏……”修改为“……≤第1栏+第4栏……”。
 
【解读】捎带着修改了一下原来的小bug,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金额”“税额”<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且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0。
 
11
【原文】(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解读】13号公告填表说明【原文】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增加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
三、《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原文】行次填写说明勾稽关系公式中“第2+4+5+9b+12+13a+13b行”表述的“4”修改为“4b”,即“第2+4b+5+9b+12+13a+13b行”。
 
【解读】捎带着修改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增加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列“价税合计”(即红单元格)“+”表示填入的数据相加,与《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各行的第3列 “价税合计”相等。
 
结束语
 
满心欢喜地以为19号公告能解开“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谜,看来又让大家失望了,我用一天半的时间写了这篇深度解读19号公告的文章,为弄清申报表的变化,我翻出了2016年13号、27号、30号公告对照19号公告逐字对照学习,不可谓不用心,可总局出台的文件咋就不能用点心呢?我就想弄明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到底按价税合计还是按金额计算进项”,有那么难吗?
 
敢情总局是说评书的,好吧——欲知后事如何,且看补丁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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