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注册设立上海*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乙公司)等三家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乙为员工,以提供薪酬优化、合理避税、代发工资为名,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介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过账后扣除开票费用再返还资金的方式,向**家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余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同年9月28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到案后,余某某、杨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陈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至2020年初,余某某向其售卖**OK卡,并使用*甲公司、**公司、*乙公司账户及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 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至10月左右,其在帮助**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税务登记、理账服务、工商注销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进项均为预付卡,销项均为服务费的差额票,因税务部门认为该公司开票金额较大,税款缴纳较少,该公司未注销成功。 检察院认为,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陈某某、王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均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余某某、杨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税筹圈) 华税点评 通过虚开普通发票套取资金的“避税”方法早不新鲜,但是在灵活用工经济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一些虚开空壳公司披上“灵活用工”外衣,宣传代发工资、奖金、合理避税,竟能使众多公司信服,令人匪夷所思,其中根本原因还是利益蒙蔽双眼。 近期上海税、警查处一批空壳虚开发票的“咨询公司”、“企业管理公司”,牵连一大批下游受票单位面临刑事责任。 华税也接受到多起咨询,其中一些企业反映,其为了向猎头支付佣金而从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奖金、合理避税”,但因人力资源公司走逃失联而牵涉自身实控人虚开发票刑事责任,猎头获取的佣金也面临追缴个税。 对于此种情形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我们认为应当结合财税〔2016〕4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等税收政策进行判断,用工单位将用工费用、服务费用打包支付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可选择差额计税,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人员人工费向用工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作为用工单位的税前扣除凭证。此时判断业务真实性的标准是人员是否真实提供了劳务,而非人员是用工单位找寻还是人力资源公司找寻,也非人员是否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同时,公安机关更不应以人力资源公司走逃失联而直接认定受票单位构成虚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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