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七)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九)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二)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评估明细表可以根据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结合评估方法特点进行编制。 (一)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二)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收益法评估参数和盈利预测项目的构成等具体情况设计评估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 (三)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技术说明的详略程度决定是否单独编制符合市场法特点的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资产或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四)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五)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和相关科目汇总表中列示。 (六)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利润调整表(如果有调整时); (二)现金流量测算表; (三)营业收入预测表; (四)营业成本预测表;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表; (六)销售费用预测表; (七)管理费用预测表; (八)财务费用预测表; (九)营运资金预测表; (十)折旧摊销预测表; (十一)资本性支出预测表; (十二)折现率计算表; (十三)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析表。 第三十三条 收益法评估明细表表头应当含有评估参数或者预测项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等。 第三十四条 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分别归集,自成体系。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五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范围及限制条款。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各自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三十九条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应当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第四十条 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通常包括人员组织、实施时间、核实过程、影响事项及处理方法、核实结论。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技术说明应当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介绍评定估算的思路及过程。 第四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等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和依据; (二)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三)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四)收益模型选择理由及基本参数说明; (五)收益期限及预测期的说明; (六)收益预测的说明; (七)折现率的确定说明; (八)预测期后价值确定说明; (九)其他资产和负债评估说明; (十)评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交易案例比较法的特点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方法、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 (二)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三)分析选取确定可比企业或者交易案例的说明; (四)价值比率的选择及因素修正说明; (五)评估对象价值比率的测算说明; (六)评估价值。 第四十六条 评估结论及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结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说明不同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二)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说明; (三)折价或者溢价情况(如有)。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全称和资产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 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资产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单独成册的,其封面格式、标题中的“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及文号等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格式和内容保持一致。 评估明细表一般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中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同时废止。 附:1.“声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2.“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编写指引(供参考) 3.《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4.《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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