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 《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资产评估说明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业务的必备材料,为方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本指引结合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备案核准的要求,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编写资产评估说明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一、封面 资产评估说明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标题(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说明”的形式); 2.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3.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4.资产评估报告日。 二、目录 1.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2.如果资产评估说明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 关于资产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资产评估说明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正文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说明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二)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1. 说明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 2. 说明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实际使用情况、大修理及改扩建情况等。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果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一)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二)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1.一般包括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以及评估基准日时正在进行的大修理、改扩建情况等。 2.对于不能采用现场调查方式直接核实的资产,应当说明原因、涉及范围及处理方法。 (三)核实结论 1.资产核实结论。 2.资产核实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其程度。 3.权属资料不完善等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4.企业申报的账外资产的核实结论。 三、评估技术说明 (一)资产基础法或者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等基本内容。 常见的资产负债类型,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货币资金 (1)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金额。 (2)现金存放地点、核实方法和过程。 (3)查阅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情况;银行账户函证情况及不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说明未达账项(如存在)是否影响净资产及其金额。 (4)其他货币资金的类型(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及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5)如果现金出现负数,应当说明原因及评估处理方式。 (6)评估结果及差异。 2.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包括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形成时间及对应的金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实方法和结果。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形成,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 (4)上市交易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前后一段时间内的交易价格、持有量及评估计算过程;非上市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票面利率或者约定利率及评估计算过程。 (5)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3.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和金额。 (2)查阅票据凭证过程及结果,已变现应收票据的数额。 (3)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票据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的确定过程及结论;并列示已成为坏账应收票据的证据。 4.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和对应金额。 (2)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及结果。 (3)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发生时间和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及结果。 (4)可能形成坏账款项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确定的过程及结论;并列示已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证据。 (5)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5.存货 (1)存货的种类、金额等。应当分别按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在用周转材料等进行说明。 (2)存货数量和品质核实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3)外购存货账面记录的构成,并分析构成的合理性,说明市场价格的查询情况。 (4)自制存货的销售成本费用率及相关税费额或者比率的确定方法和数额。 (5)对外销售存货的适销程度及判断理由。 (6)在用存货成新率的确定方法。 (7)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等存货的可变现价值的判断过程和结论,或者技术鉴定(如需要)情况及可变现价值的判断情况。技术鉴定应当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