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流动资产 (1)其他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其他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种类(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发生时间和对应金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9.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持有至到期投资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持有至到期投资可收回金额的判断理由,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10.长期应收款 (1)长期应收款的内容和金额。 (2)长期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长期应收款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的判断理由和依据。 (5)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11.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日期、持股比例、投资协议等)、方法和结论。 (3)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说明对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以及评估结论,并说明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投资项目分别说明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2.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内容和金额。 (2)投资性房地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并应当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的查验情况、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 (3)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方法和结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可比交易实例的选取、可比因素比较调整、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评估值与公允价值及其变动的差异及原因。 13.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特点、购置日期、类别、工艺流程、技术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等。 3)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设备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设备,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收益法(对可单独获利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预测过程和结论,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及结论。 7) 采用市场法(对存在活跃二手设备市场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交易价格的基本内涵、交易时间等情况。 8)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9)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的设备,应当说明技术和使用状况;对于报废的设备,应当说明变现的可能性。 10) 对于国家强制淘汰、报废的设备,受火灾、水灾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设备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改变用途使用和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11) 大型或者重型设备的建筑基础,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技术说明的要求编写。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类型、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日期、结构形式、权属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最近一次大修或者装潢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以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情况。 3)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对于复杂、大型、独特、高价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已经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对于国家强制报废的房屋建筑物,受腐蚀、火灾、水灾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建筑物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核实情况。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选取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其租金预测情况,以及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8)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典型房屋建筑物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的结构形式(一般包括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全现浇结构、排架结构、钢排架、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钢棚结构等)、不同的分布地点、不同的建筑年代,并且金额较大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9) 房屋建筑物中含大型附属设备的,应当按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0) 对于在房屋建筑物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4.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的内容、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开工日期和预计完工日期。 (2)在建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核实情况。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对于停建和缓建等在建项目,应当说明已经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 (3)在建工程账面记录的明细构成,并分析相关费用支出是否正常。 (4)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合同签订情况、已支付工程款和应付(未付)工程款情况,并说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5)参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5.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种类和账面金额。 (2)工程物资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工程物资的评估技术说明参照存货评估技术说明要求编写。 16.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清理的内容(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和金额。 (2)固定资产清理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固定资产清理一般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当根据不同内容,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7.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内容(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类、群别、取得方式、实物数量、账面金额构成及折旧政策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评估参数测算的方法和过程。所举案例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种类、群别、取得方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18.油气资产 (1)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油气资产构成(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等)、账面金额等。 (2)油气资产原值的构成、折耗政策。特别说明是否存在弃置费用现值以及对应的预计负债。 (3)油气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油气资产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5)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评估参数测算确定的方法和过程。所举案例,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的油气资产。 19.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 1) 土地的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 土地的登记状况、权利状况、利用状况。土地的登记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为准,土地利用状况以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产权登记内容和实际勘查与调查的内容为准。 3) 土地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一般包括:城市资源状况、房地产制度与房地产市场概况、产业政策、城市规划与发展目标、城市社会经济状况等;区域概况、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状况和规划限制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宽度、临街状况、深度、形状、地质、地形、地势、容积率、基础设施以及评估对象现状利用或者规划利用等影响地价水平的因素)。 4) 土地使用权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5) 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内涵,所选取评估方法的依据或者理由。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成交日期、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易情况(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等内容,并说明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修正情况。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确定的过程和结论。 8)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与地上建筑物费用项目的划分;说明评估对象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及依据;说明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说明修正的因素及修正过程。 9)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应当说明基准地价的公布时间,批准机关和文号,基准地价的内涵,利用基准地价估算宗地价格的公式;说明宗地位置、用途及评估对象所在级别或者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对应的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以及修正的内容(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等)。 10) 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应当说明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等的确定方法、过程和结论。 11) 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调整使用的情况。 (2)矿业权 1) 矿业权人的基本情况。 2) 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者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3) 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者价值)评估、处置或者交易等情况。 4)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主要信息(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5) 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6) 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7) 参数确定情况,包括所依据或者参考资料的来源出处;各评估参数的确定原则、依据、过程和结论。 8) 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调整确定过程。利用专家协助确定价值指数,应当说明专家的数量、专业及资格、专家工作过程、结论等主要情况,并说明对其检查、汇总及分析的过程。 9) 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矿业权名称、矿业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矿业权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引用处理情况,同时说明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价款缴纳情况。 (3)其他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名称、形成过程、存在形式、存在期限、权属、原始入账金额、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方法、过程和结论(从法律、经济、技术及获利能力等角度分析说明所申报评估的无形资产的存在;说明无形资产的特征、获利能力、获利期限;已实际应用的无形资产,应当说明其应用及效益状况)。 3) 选取评估方法的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4)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预测的依据,如市场调查结论、订单合同、政府推广文件等。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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