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解答航空运输业退票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等15个营改增问题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9-22
摘要:1、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
1、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2月31日前,个人保险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转贴现业务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商业银行与境外总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否属于银行同业往来业务?
答:根据财税[2016]70号文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其利息收入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总局另行明确之前,对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暂比照销售旧货处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修房产的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分两年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装修房产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增加房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是否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如果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则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不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纳税人暂不须就此笔款项申报纳税,也不须向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要按财税【2017】5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预缴增值税,其中,在厦门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厦门市范围之外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的,发票开具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就此笔款项申报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0、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如何申报预缴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在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款凭据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及第53号公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2、纳税人出租附载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通信系统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附载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通信系统及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租金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3、航空运输企业收取的逾期票证收入和退票费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航空运输企业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鉴于退票费是乘客因申请退票而被收取的手续费或违约金,航空公司并未向退票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退票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
 
14、设备维修劳务是否适用营改增离岸服务外包政策?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而设备维修劳务不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属于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适用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相关政策。
 
15、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现在是否还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和2016年53号公告规定,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项下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补开票”。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上述第(2)种情形,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红字发票的代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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