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80号 2003-05-09 中粮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9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全资控股的7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在青岛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1: 中粮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税 屋附件2: 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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