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84]财税字第224号 1984-08-20 我部[84]财综字第42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税务局不断来电话请示,要求对高等院校的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所收学费比照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对高等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和其它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校办企业(工厂、农场)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半年上述各项收入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照征,七月一日以后的上述各项收入已经征收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予以退库。 二、对学校校办工厂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工商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三、对学校经营与专业教学无关的纯商业,如商店、饮食业、服务业的收入和所得应按规定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四、对学校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用于学校教学设施的免征建筑税,用于非教学设施的应按规定交纳建筑税。 财政部 198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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