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老带新”奖励如何税务处理 “老带新”是房地产企业经常使用的一种营销策略。“老带新”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营销成本,同时也便于操作,促进口碑传播,提升项目品牌上均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那么,房地产企业支付个人“老带新”报酬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老业主提供了介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可以理解为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所以,个人提供介绍服务而取得的“老带新”报酬,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销售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征收率减按1%)。如果按次未超过500元,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老业主提供了介绍服务,介绍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支付个人劳务报酬,一般会要求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行政策500元以下可以不开发票),税务局会按照劳务报酬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扣个人所得税。但因为税务机关预扣个人所得税存在预征不足,容易成为支付单位逃避扣缴义务的理由,因此,在实务中,很多省份已明确取消了代开发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实行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并且税务机关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专门备注: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个人“老带新”报酬,即便是取得了发票,但仍然要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支付给老业主“老带新费用”属于销售费用。但该费用是否属于佣金范畴呢?佣金是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佣金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它的起源其实很早,历史上被称为“牙佣”、“中佣”、“行栈”。合同法中,居间合同就规范了佣金收取和支付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老业主“老带新”奖励是否支出和合同是否签订是直接相关的,属于佣金的范畴。所以,按照税法的规定,佣金支出不得超过收入的5%,超标准的部分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房地产企业“老带新”奖励的涉税分析 开发商为了加快去化,纷纷推出“老带新”奖励办法,鼓励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开发商支付给老客户的“老带新”奖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老客户收到的这种奖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需要开发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这部分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开发商除了要求被奖励人到税局代开发票外,还有没有其他办法?等等,这些问题是广大地产业财务人员的困惑。 从税法角度,开发商支付的“老带新”奖励属于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范畴,下面我们从常见税务风险、常规税务处理思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情形的常见税务风险 1、企业不向对方索要发票,凭借内部凭证《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风险提示: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导致该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从理论上讲,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非任职受雇的董事费,员工以外的个人营销业绩奖励等;二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员工以外的个人向单位提供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的劳务。 但实践中,税企争议还是很大的,例如非任职受雇的董事、监事费,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认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对员工以外的个人营销业绩奖励税务机关通常不认可。 2、企业向对方索要了发票,因为税局代开发票时代征了个人所得税从而不在代扣代缴,直接凭代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风险提示:个人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仅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而言,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实践中还有的企业既不向对方索要发票,又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直接凭借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的风险就更大了,除了不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税务机关有权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的税务处理思路 首先,判断该项劳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并且金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则需向对方索要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则无需向对方索要发票。 第二,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不管是否需要索要发票,支付劳务费企业均需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如果代开发票时税局代征了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代扣代缴金额中扣除(凭缴税凭证扣除)。 第三,根据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况下合法凭证为发票;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况下内部凭证《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即为合法凭证。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作者:郝书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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