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医保联发[2021]9号 2021-6-24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分局、社发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男职工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满20年的,可享受退休(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特殊病种针对性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报销,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特殊病种针对性治疗的费用按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报销。 3.将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糖尿病的,经备案后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或购药时使用胰岛素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在当年度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区县财政按规定承担,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在规定的门诊统筹限额内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二、大病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规定慢性病病种的,经备案后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或购药时发生的慢性病规定药品目录内的自付和自理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范围。 2.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额。 三、医疗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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