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7-2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征集时间: 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31日,共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税政处)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czt_szc1@gd.gov.cn; 3.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或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0-83170305/020-37990541;传真号码:020-83170932/020-37999067。 附件: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5日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