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5
摘要: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7-2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征集时间:

  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31日,共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税政处)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czt_szc1@gd.gov.cn;

  3.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或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0-83170305/020-37990541;传真号码:020-83170932/020-37999067。

  附件: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5日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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