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6]68号 2016-06-29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矿产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其税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和征收方式按《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执行。 二、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石、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具体减免条件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对国家和省未明确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各级地方财政要保障相关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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