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7]财农354号 1987-10-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资金,是各级财政建立的支援农业的一种专项基金。为保证发挥这项基金的作用,各地不得改变资金性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也不要用于平衡预算,并要继续积累,使之逐步增加。 二、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坚持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借用、监督、回收、核算等各项工作,不得脱离财政管理轨道。为了进一步提高支农周转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财政部已决定在农财司建立支农周转金管理处,专门负责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也应切实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力量,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促使其逐步向建立经济实体性的财政支农投资组织的方向发展。 三、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在安排财政支农周转金时与其他仍然实行无偿拨款办法的支农资金,包括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水产养殖补助费、造林补助费以及其他专项支农资金中的无偿拨款实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发挥整体效益,各地不得把各项财政支农专款拨作银行信贷基金或其他非财政的投资企业的基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支农周转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经济合同办事。当前特别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提高到期回收率方面狠下功夫。为此,对过去发放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应按去年全国财政支农周转金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清理、回收。今后各项支农周转金的投放必须逐步实行严格的计划效益目标管理和项目效益目标管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必须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随同年终决算报告财政部,并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报表。 六、凡是不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请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凡是管理工作薄弱的,应尽快加强。使用效益不好的,应分析原因,加以改进。对使用效益不好,又不改进工作的,中央财政将根据择优投放的原则,不再分配有关支农专项资金和借用支农周转金。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的要求,并将贯彻情况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1987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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