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管字[1999]370号 1999-12-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中央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鉴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所管、所办企业的脱钩后,有关企业的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尚在办理中,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1999年度中央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暂不进行。 二、关于地方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1.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年度检查,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2.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自2000年1月1日开始,3月31日结束。 3.年度检查主要围绕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占有(包括新设,下同)、变动、注销产权登记进行。年度检查中要做好漏登企业的补登工作。 4.对不按规定申办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1999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企业,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199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继续沿用原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年检录入汇总软件、产权变动状况汇总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和产权变动BD97录入汇总软件。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应当于2000年5月31日以前将本地区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报送至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 财政部 1999年12月0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