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2]0111号 2002-12-31 一、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中医疗照顾人员。 二、医疗照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办理了“干部保健证”的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已退休和享受待遇人员,下同)和高级知识分子;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 三、医疗照顾人员中,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由单位造册并持省卫生厅制发的“干部保健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持“荣誉证书”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范畴。 四、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经费来源于省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五、纳入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范畴人员,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干部病房收治条件,因病住院,其住院费中的床位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医疗单位支付。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就医,并按《贵州省城镇职工转诊转院暂行规定》(黔劳社厅发〔2000〕9号)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在外期间的普通干部病房床位费,凭收据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住外宾、贵宾病房的费用,不予支付。 六、医疗照顾人员大额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部分,按《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执行。超过15万元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七、除上述规定外,医疗照顾人员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执行《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承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八、此《办法》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同步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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