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 鄂税发[1993]177号 1993-05-01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59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则,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不是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应照章纳税,但纳税确有困难的,以及对文艺演出团体从事文艺演出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版物销售业务,从1993年5月1日起至1995年4月30日止,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属于出版物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范围,仍按省税务局(88)鄂税字第248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税务局 1993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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