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55号 2003-3-11 各检查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总分机构协调管理问题各检查分局今年应加强对涉外企业总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管理。 (一)对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 设在本辖区内的涉外企业,检查分局应在2003年5月31日前为其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见附件1);各检查分局在对汇缴机构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其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企业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附件2)。 (二)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在2003年6月30日前未向其所属检查分局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我局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办法》第7条规定,对其所得就地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检查分局如收到其他税务机关转来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应做优先检查处理;营业机构存在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问题,应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见附件3)。各检查分局如对营业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额及应纳税所得调整额通过《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涉外企业涉税事宜跟踪管理问题各检查分局应加强对企业各种涉税事宜的跟踪管理,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切实将一户一档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人员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等资料后,应及时分户归档,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强对减免税事项的跟踪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有再投资退税、技术收入免征营业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各类审批事项的,各检查分局在汇算清缴时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追缴税款。 (二)加强对连年亏损或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的管理。各检查分局对连年亏损或微利但经营规模却不断扩大的企业,应全面审核确认企业亏损额,注重对亏损企业的分析,确定其是否存在偷税、避税行为,要把汇算清缴工作与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各分局在总结上一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我局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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