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216号 2002-06-2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纳税申报。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一律在本季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其实现的应税营业收入,应在今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全部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税款征收。各地要狠抓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强大清理欠税力度,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企业所欠营业税在年度前清缴入库。 三、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审批。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工作,省局已下文布置,各地对银行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情况要进行认真核实,并根据当地收入完成情况提出冲减计划,于2002年7月底前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未经省局审批,企业不得擅自冲减当期应税营业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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