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4]7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03
摘要:你局《关于血站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怀国税函[1994]034号)收悉。据了解,卫生局系统成立的血站,利用人体的血液,通过机械分离出血清,再销往一些生产生物制品的厂家作原材料。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血站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可由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湘国税函[1994]73号      1994-12-03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已重新公布。


  你局《关于血站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怀国税函[1994]034号)收悉。据了解,卫生局系统成立的血站,利用人体的血液,通过机械分离出血清,再销往一些生产生物制品的厂家作原材料。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血站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可由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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