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剪开式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0]413号 2000-05-26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6]3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006年3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6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剪开式发票的特征:新启用的剪开式发票,保留了普通发票原有的特征,只在发票联右边增加了两排大写固定金额(发票最高限额的头两位金额)的剪票栏(除发票联外,其他联次不印剪票栏);发票装订位置由原来的左边改为右边装订(票样见附件)。 二、剪开式发票的使用:销货方(开票方)在填开剪开式发票时,须同时剪开发票联右边剪票栏相应的大写固定金额,才属有效发票;购货方(接收方)在取得剪开式发票时,必须取得带有剪票栏相应大写固定金额的发票才应有效。 三、剪开式发票的种类:在万元版、十万元版《商品销售发票》、万元版《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三种普通发票中先试行使用剪开式发票。今后将视实际情况再在其他种类的发票推广应用。 四、我市启用剪开式发票后,原万元版、十万元版《商品销售发票》、万元版《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普通发票在我局没有通知停止使用前,仍可继续供应和使用。 附件:剪开式发票式样(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5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