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对外投资损失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301号 2003-07-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税前列支清产核资中对外投资损失的函》(闽烟财[2003]34号),申请税前列支2001年清产核资清查确认的对外投资损失。鉴于此次清产核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并经财政部审核确认损失于2001年列损益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6户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12笔对外投资损失976.67万元(分项明细表附后),于2003年调整纳税。 请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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