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湘地税函[2003]146号 2003-12-1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有关税收问题的报告》悉。经研究,现将报告中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点多、面广、线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税收征管,对你公司对外发包、租赁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取得的租赁收入集中在长沙交纳营业税,其应税额为发包、租赁收入总额。 二、对你公司自主经营,承包者、租赁者承包、租赁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的经营收入营业税,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地交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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