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溪市华宝实业集团总公司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7]271号 1997-11-03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本地税农〔1997〕66号《关于对本溪市华宝实业集团总公司购买军工企业六四一厂房屋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集团总公司属私营企业,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对华宝集团已接收的绝大部分土地、房屋,事实上权属已发生转移,不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应依法缴纳契税。 三、计税价格的确定:国有企业的出售,应按法定评估组织确定的评估价格计税。如果没有评估价格,按税法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认定。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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