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2009]34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0
摘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的规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排污费、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费、海关收费等收费项目的相关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9]34号       2009-4-10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6]26号)实施以来,对推进“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开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鉴于近期国家和省取消(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相继出台,为确保相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好“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内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的规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排污费、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费、海关收费等收费项目的相关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

  二、按照辽政发[2006]3号文件“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的规定,以下收费项目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水资源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卫生质量检验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和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特种设备检验费、特种设备审查费、特种设备人员培训考核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等。

  三、涉及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收费费额的收费单位,依据国家或省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频次,在年初做出收费收入预算,并在开展业务服务时,做好有关工作记录,于当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前,分别报市物价局、财政局,经审核后由园区财政或市财政及时拨付收费单位。

  四、国家和省新出台及文中未列入的涉及“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免收费用的收费单位,不得因免于收费而减少服务或不服务,特别是检验、检定、检测、培训等工作应正常进行。

  六、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沟通;并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将免收费用和财政承担的费额情况向省报告。

  本通知有效期至二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