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9]164号 1999-09-0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9年,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按照“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原则进行体制改革,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一分为四,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新成立的辽宁省电力公司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辖辽宁省境内13个电业局和7个全资发电厂,其纳税范围、统计口径、组织结构、财务核算均有所改变,原体制核定的增值税征收率已不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根据新体制及征纳税的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研究决定,在1999年度内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2.4%,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为每千千瓦时6.5元。各地要及时做好已征税款的清算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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