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发票专用章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6]91号 1996-07-1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征管范围调整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询问个体工商户开具使用何种形式的发票专用章,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5厘米,外框为0.1厘米。(式样附后) (二)发票专用章的上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中间为该工商户身份证号码,号码分两行刻制,上行6个号码,下行9个号码;下方为“发票专用章”字样。 (三)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发放和管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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