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9]58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实行拍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10
摘要:关于拍卖其他物品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与北京市拍卖行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后,由北京市拍卖行委托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对所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估价,评估费、仓储费、运输费等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北京市拍卖行负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实行拍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9]582号               1999-11-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大税务检查执行工作的力度,确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拍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委托北京市拍卖行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现就拍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拍卖房产的问题:在被执行房产的手续齐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齐备)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委托北京市拍卖行进行拍卖;如果房产手续不齐全,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北京市拍卖行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是否备案,经认证房产确实属于被执行人的,同样可以进行拍卖并办理过户。

  2、关于拍卖汽车的问题:被执行汽车的手续齐全(行驶证、车辆购置费证明齐备)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委托北京市拍卖行进行拍卖;如果手续不齐备,有行驶牌照的进口车可由北京市拍卖行办理过户,无行驶牌照的进口车且未在车管所进行登记的不能办理过户(走私车),北京市拍卖行可以按汽车配件进行拍卖。

  3、关于拍卖其他物品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与北京市拍卖行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后,由北京市拍卖行委托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对所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估价,评估费、仓储费、运输费等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北京市拍卖行负担。

  4、在对被执行人的商品、汽车、房产等物品进行拍卖的时候,应与北京市拍卖行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委托物品拍卖清单》。按照京地税检[1995]541号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执行的各类税务检查法律文书提供给北京市拍卖行。

  各级税务检查部门在查封、扣押、拍卖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审批权限执行,做到程序合法,以便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北京市拍卖行联系人 侯建勇 业务经理

  电话:13801229883 6773607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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