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202号 1996-10-2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年9月20日桂价费字[1996]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今年在全区范围内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由于新的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工艺要求较过去有了明显提高,致使制作成本增加。经测算制作成本,并参照衔接区内、外有关证照工本费标准,同意对税务登记证(含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作适当调整。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全区统一工本费标准为每套5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外框和申请表、各级运杂费); 二、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更换手续,并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 三、证照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力、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桂政办[1994]159号文执行)。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有关税务登记的其他收费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5]47号文执行;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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