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65号 2006-05-0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三、各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作好新申报表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四、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推行新申报表的宣传力度,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申报表的推行时间、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 五、CTAIS系统、网上申报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六、市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关于推行新申报表的培训工作,包括业务人员培训和纳税人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将另行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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