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业属于代开票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61号 2004-02-26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市税务部门询问,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外资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而租用社会车辆对外进行运输业务的,是否属于代开票纳税人范围,税务机关能否在代开票时征收所得税。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外资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而租用社会车辆对外进行运输业务,由于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自开票条件,应属于代开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和《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外资企业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其应纳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开票时代征,征收率为3.3%。具体代征手续由主管国、地税部门共同商定。 对纳税人在代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可在计算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中扣减。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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