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31号 2009-02-2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制定印发的《办法》,是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实施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在税源监控、申报扣缴、后续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尤其要加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和报送合同备案规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意识,严格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确保《办法》执行到位。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流程,明确部门分工,税政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和纳税服务厅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严格合同资料审核、征免税认定、减免税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登记管理的同时,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应将《备案登记表》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供扣缴义务人领取使用。扣缴义务人也可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下载使用。 四、贯彻《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局另行制定。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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