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团体)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120号 2001-07-1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及海上旅游业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在原来启用的“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发票”的基础上,市局决定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团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团体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专用发票和专用定额发票是从事海上旅游经营者为客户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除此之外的其他票据,任何单位有权拒绝。 二、团体专用发票的规定为176mm×94mm=48k,零售价格为10元/本。该发票采用无碳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且发票号码为异型码,发票联套印无色变光“青岛地税”字样。 三、团体专用发票的字轨为“(××)青地碳海旅团三字”,其中“××”代表年号,。该发票共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稽核报解联,印色为蓝色。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四、团体专用发票的印制,由青岛市航运管理处填写《购领(印)发票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承印厂家印制团体专用发票。印制完成后,由青岛市航运管理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五、从事海上旅游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团体专用发票时,需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薄》到市航运管理处领购,并持《发票领购薄》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薄》上加盖“已备案”章。如用票人未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市航运管理处不得再向其提供团体专用发票。 六、团体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20日起正式启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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