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148号 2004-04-02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对于此次专项行动,各局要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成立由主管局长直接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二、加强合作,周密计划。各局应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并结合区域实际情况,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分析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请各局于2004年4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报送市局。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局应在进一步巩固2003年下半年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将车站、广场、各类市场等假发票集散地做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集中整治,发现线索,一查到底。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专项检查,体现力度。对于《通知》中涉及的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工作内容,各局应结合2004年2、3季度专项检查工作,选择一定数量(城八区局10户以上,郊区县局及西站、燕山、开发区分局5户以上)具有代表性的货物运输业企业实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其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及相应完税情况,必要时应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此类企业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请各局于2004年4月10日前将确定的拟检查企业名单报送市局备案。 五、及时汇报,注重总结。各局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进行请示和汇报,及时上报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并于2004年10月10日前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总结报送市局。 六、加强宣传,扩大声势。各局应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运用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我局发票改革成果,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附件: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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