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2]3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03
摘要:对部份分局的纳税人已经预缴的工本费,有关局应于五月底前将全部预缴工本费一次性开具完税证缴入国库,严禁将预缴款再转存在其他帐户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388号          2002年6月3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纳税人在每次预缴工本费时,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此收据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不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

  二、对使用现金购领发票的纳税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执行。

  三、对部份分局的纳税人已经预缴的工本费,有关局应于五月底前将全部预缴工本费一次性开具完税证缴入国库,严禁将预缴款再转存在其他帐户上。

  四、市局计算中心正在对发票售卖软件进行相应升级,随后下发各局。

  五、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局2002年7月至年底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使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