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取契证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1999]416号 1999-12-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一系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契税征管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征管,经研究,决定取消收取契证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收到之日起,各级契税征收机关一律停止向契税纳税人收取契证工本费。 二、市(地)财政局统一印刷契证的费用,由省财政厅作适当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 1999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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