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8]137号 2008-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一、”中的“(四)”和“二、”内容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代开发票时征收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遇有下列情形,代开发票时出具相应资料,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党政机关,出具该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的下属机构,出具总机构证明; (三)省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四)[条款废止]代开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发票时,需要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按《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见附件)中列举的项目及要求执行。 二、[条款废止]符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得税条件的,在2008版征管应用系统“代开发票”模块录入《代开发票征税减除项目确认表》,附送相关资料,经征收分局局长审批同意后生效。目前使用2005版征管应用系统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待升级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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