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8]13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3
摘要:符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得税条件的,在2008版征管应用系统“代开发票”模块录入《代开发票征税减除项目确认表》,附送相关资料,经征收分局局长审批同意后生效。目前使用2005版征管应用系统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待升级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8]137号            2008-06-0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代开发票时征收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遇有下列情形,代开发票时出具相应资料,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党政机关,出具该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的下属机构,出具总机构证明;

  (三)省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四)[条款废止]代开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发票时,需要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按《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见附件)中列举的项目及要求执行。

  二、[条款废止]符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得税条件的,在2008版征管应用系统“代开发票”模块录入《代开发票征税减除项目确认表》,附送相关资料,经征收分局局长审批同意后生效。目前使用2005版征管应用系统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待升级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0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