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356号 2001-08-3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省移动通信公司模拟网退网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经省局研究决定,资产损失由省移动通信公司统一将各地分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汇总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扣除。 二、各地上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必须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税务师的无保留意见的审核鉴证报告。为了保证扣除审核工作的质量要求,参与审核鉴证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良好的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来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较为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公正的评价; 4、事务所中至少有五名熟悉税收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专业助理人员应在20人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50万元以下。 在事务所审核鉴证结束后,省局将对部分市州分公司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事务所如出具不合格的审核鉴证报告,省局将取消事务所参与本次及今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资格。 三、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用户欠费的坏帐损失扣除处理仍依原扣除审核审批办法执行。 四、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模拟用户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及模拟退网补偿支出扣除情况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以书面总结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国税函[2001]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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