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冀0623刑初27号 发文日期:2021-07-07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623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庆,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因涉嫌犯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19年12月9日被涞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一部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庆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1年3月5日对该案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振华、衡海霞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庆与毛某、史某、于某、李某1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某、史某先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成立后,公司经理刘某每年将公司记账凭证及结算清单带到被告人黄某庆经营的保定市鲜一方饭店内,黄某庆与毛某、史某、刘某对账分红后,黄某庆将记账凭证及结算清单带至保定市的垃圾池处焚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庆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庆与毛某、史某、于某、李某1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某、史某先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成立后,公司经理刘某每年将公司记账凭证及结算清单带到被告人黄某庆经营的保定市鲜一方饭店内,黄某庆与毛某、史某、刘某对账分红后,黄某庆将记账凭证及结算清单带至保定市的垃圾池处焚烧。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鑫东环物业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实际经营的是场地出租和物业管理,股东有黄某庆、李某2、于某、毛某、史某。黄某庆参与鑫东环家具城的管理,刚开始鑫东环公司每年年底分一次红,基本都是由黄某庆召集毛某、史某、于某、李某2、刘某到自己的鲜一方饭店召开股东会,由刘某携带本年详细账目和账目清单向股东们汇报收支情况,然后商量股东分红多少钱,下年流转多少钱,会议结束后刘某把详细账目和账目清单交给黄某庆,为了少交税,由黄某庆销毁账目,每年分红后就把上年的账目销毁了,2018年之前的原始财务凭证都是这么处理的。公司有一套对税务部门公开的账目,这套对税务部门公开的账目是公司报税用的没有烧。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于2010年8月至今任保定市北市区鑫东环家具城总经理,主要负责家具城客户的招揽承租、日常业务促销和管理、财务管理等全面工作,平时公司有什么事都是向史某和黄某庆汇报。每年年底财务人员把应收的账簿交给刘某,刘某审核后把利润和下一年的花费情况交给三位股东:毛某、黄某庆、史某,股东开会研究,留好明年的花费,并告诉刘某给谁多少利润分红。公司有两套账目,一套账目是为了报税用的,另一套账目是记录公司场地出租费还有公司的日常支出和收入明细账目。真实的账目在会计核算好之后每年年终只交给黄某庆,交给黄某庆的账目才是最真实的,听黄某庆说销毁了。 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大概2005年左右,史某和李某2、于某在保定市东金庄乡马庄村村东租了一块大约30多亩的土地,后又联系了黄某庆、毛某,之后共同出资建设了将近一万多平米的厂房。在2010年的时候就正式从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了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是毛某,后变更为史某。当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经营的是刘某。公司有什么重大的决策之类的刘某主要向史某和黄某庆汇报。组织开会分红的地点都在黄某庆的鲜一方饭店。刘某将公司的具体收入和支出情况汇总在一张A4纸上面,上面记录的都是公司的日常流水账目,支付和结余的情况。然后一起商量如何分红,留下多少钱作为周转,在刚开始都还看一下,这几年都没有怎么详细的看过。在公司逐年的效益变好之后,2017年和2018年的时候刘某会带着按月份汇总的一摞一摞的票据到场,这些票据当时都是由袋子装着,听刘某的汇报情况后,这些东西都交由黄某庆处理。 4、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实际经营的业务是出租家具城场地,公司注册地址在保定市莲池区。大概2005年于某和史某找毛某投资,一起在东金庄乡马庄村已经租好的大约30多亩的土地盖房子,然后在出租场地。毛某前后在家具城共投资一百一十多万元左右人民币。股东有毛某、史某、黄某庆、李某2、于某、杨某。杨某的股份后来给了黄某庆。公司一般都是史某和黄某庆管理,剩下的股东就是分红,不参与管理事务,刘某是经理打理公司内的日常事务。刚开始每年年底分一次红,大概从2014年开始每年分两次,七月一次,年底一次。没见过公司账目,没有问过公司具体账目的事。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于2008年4月份在保定市鑫东环物业有限公司工作,开始担任公司的收银员,在工作半年后开始担任出纳一直到2019年年初任公司的会计一职。在担任出纳时,主要工作是返给家具城租户货款,还有收取场地费用同时管理记录公司的日常支出和收入明细账目。这些账目都是以收据形式记录的,上面记录的都是商户们的租金、返款还有详细地记录了公司的各项支出和收入。公司有两套账目,一套是自己记录管理的公司真实的账目,还有一套是属于公司财务部会计用于报税用的账。在每年年终的时候,自己记录管理的这些账本都会交给公司的经理刘某。每次都是刘某在召开股东会的时候用袋子或者是箱子装走,具体拿到什么地方不知道,每年拿走这些账本后就没有再拿回来。 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5年左右,保定市东金庄乡马庄村有一块将近30多亩的土地要对外公开招标,之后史某、李某2和于某就通过招标租用了那块土地,由于当时没有资金盖房,史某又联系了黄某庆、毛某,之后就共同出资建设了将近一万多平米的厂房,建成之后,对外出租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开始自己对外出租场地经营家具城,并且成立了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于某没有参与过公司的具体管理经营,都是史某全权代表于某和李某2。公司成立后,开始效益也不是很好,史某每年年终的时候会给一些分红,这几年应该是效益变好了,一年分红两次。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5年左右,史某、于某和李某2在保定市东金庄乡马庄村村东租了一块将近30多亩左右的土地,由于当时没有资金盖房,史某就又联系了黄某庆、毛某。之后就共同出资建设了将近一万多平米的厂房。在建成之后将场地对外出租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开始自己对外出租场地经营家具城,并且成立了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成立公司之后,由于李某2有正式工作,就一直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管理工作,都是由史某全权代表。在每年到分红的时候,都是史某给李某2打电话说要分红了,有的时候给现金,有的时候银行转账,自己没有参与过公司的股东会议。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从2019年8月份开始自己在鑫东环家具城租摊位卖家具,租了141平米,每平米71元人民币。租金是按月付账,除去租金还向鑫东环家具城缴纳电费和空调费,电费每月交,空调费是固定的每月每平8元,只有冬天和夏天交。租户卖家具是由鑫东环家具城统一收费的,每月23日左右自己拿着卖货的票据去鑫东环家具城的财务室结算,财务就把租金等费用扣除,然后把剩下的钱打到银行卡里。 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冯某从2010年左右开始在鑫东环家具城租摊位卖家具,租了320平米,每平米71元人民币,和鑫东环家具城有租赁合同,自从入驻后就签过一次,每年续合同或租金上调都是口头通知一下。租金是按月付账,每月交一次。除去租金还向鑫东环家具城缴纳电费和空调费,电费每月交,空调费是固定的每月每平8元,只有冬天和夏天交。租户卖家具是由鑫东环家具城统一收费的,每月20日到25日拿着卖货的票据去鑫东环家具城的财务室结算,财务就把租金等费用扣除了,然后把剩下的钱打到银行卡里。 10、辨认笔录 (1)黄某庆辨认笔录,证实:黄某庆辨认出其烧毁鑫东环家具城历年账目的烧毁地点为保定市莲池区七一路鲜一方饭店北侧50米路东垃圾池。 (2)刘某辨认历年交给黄某庆的账目照片。 (3)王某辨认每年记录并交给刘某的账目照片。 (2)、(3)证实:王某交给刘某、刘某交给黄某庆的账目情况。 11、线索移送函及保定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黄某庆案件线索系由中国共产党保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由涞水县公安局管辖。 12、涞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涞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决定对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立案侦查。 13、涞水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实:涞水县公安局对刘某持有的记账凭证10本、现金日记账1本、笔记本1本予以扣押。 14、黄某庆出具的说明,证实:鑫东环家具城历年真实账目情况和股东分红情况相关资料由黄某庆召集股东会汇报经营情况后销毁。 15、涞水县公安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涞水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2月20日未在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室和财务室及保定市鲜一方商务酒店黄某庆办公室搜查出与本案有关的记账凭证。 16、涞水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营业执照(副本)2份,证实:保定市XD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成立,股东为毛某、史某、黄某庆,财务负责人为刘某,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自有场地出租,以及公司的成立、变更情况。 17、被告人黄某庆的户籍证明信,证实:黄某庆的主体身份。 18、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东金庄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庆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19、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黄某庆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庆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综上,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庆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涞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的刘某持有的记账凭证10本、现金日记账1本、笔记本1本予以返还,由涞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石晶晶 人民陪审员 史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宇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