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恩施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7]57号 2007-6-8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恩施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恩施州价[2007]58号)收悉。为保证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维护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及污水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恩施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恩施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0元/立方米(不分用水类别)。属于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售水量在水费中一并征收;属于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收取。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6月15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你局要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污水处理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率。 四、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调价方案顺利出台。 湖北省物价局 2007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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