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开发的楼盘销售至今,还剩下部分开发产品未售出。我公司将这些未售出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收取租金。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出的开发产品出租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公司将出租的开发产品再进行销售,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你公司将未出售的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应对租赁期间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出租的开发产品再进行出售的,应区分是否“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销售固定资产”和“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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