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 粤发[2010]16号 2010-9-28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拓展领域、调整结构、提升质量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民营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把民营经济打造成为支撑广东经济内生增长的主体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民营经济对全省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超过45%;涌现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和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知名民营企业,力争培育15家以上年销售额超百亿元、4家以上年销售额超500亿元的民营企业,其中1-2家进入世界五百强。到2015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三)加快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切实转变观念,全面清理和修改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合理要求,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明晰投资者与经营者对资产和收益的权利归属关系。严禁行政权力强制干涉民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 (五)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加强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探索建立公正便捷的民商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公正解决各种纠纷。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的作用,大力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民营企业自觉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 (六)完善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优化民间投资的审批登记程序,分层次、分区域、分类型规范设置民营经济在金融、通信、电力、石油天然气、自来水、医疗、教育、文化等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对各类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七)积极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出台民营企业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指引。遴选100家民营企业及500家高成长性民营企业并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参与发展影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民生社会事业,开拓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按规定参与承担相关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八)促进民间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融合。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引入外资和国有资本,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发展后劲。推动省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各类专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促进省内外民间资本融合和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 (九)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民营经济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整合银行、税务、海关、工商、质监、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征信评价体系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惩机制。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十一)加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支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省上市民营企业后备资源库始终保持300家以上的储备,力争其中80家企业进入辅导程序,3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 五、提升民营经济的产业发展水平 (十二)加快珠三角地区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民营企业产业技术路线图,促进传统产业就地转型升级或异地转移,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建设与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重大装备、汽车、钢铁、石化、船舶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和品牌,重点扶持一批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民营企业。依托各类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大力推进民营文化创意中心建设,打造以工业设计、工艺设计为主导产业的创意设计产业链,提升我省生产性服务业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提升家电、家具、五金、纺织服装、鞋帽箱包、陶瓷、建材、灯饰等传统制造业的产业水平,推动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专业镇将产业链向研发、营销两端延伸,促进传统制造业形成新优势,开拓新市场;在全省建立若干国际采购中心,促进我省商贸物流向国际化、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提升传统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三)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民营经济集聚发展。结合实施双转移战略,引导粤东西北地区民营经济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和企业转型。实施富县强镇战略,以各类园区为载体,促进民营企业集聚化、关联化、产业化发展,形成一批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提升县域经济水平。鼓励民营经济依托东西两翼的大项目,积极参与发展临港工业、海洋经济和特色旅游;依托粤北地区的生态优势,参与发展特色资源、新兴工业、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 (十四)提高企业配套协作水平。加强产业集群配套建设,形成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在原料供应、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环节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通过参股合作、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进一步深化在技术、人才、设备、资金等方面的合作。 六、提升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编制全省民营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指导计划,支持实施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产品。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自主创新扶持政策。省市共同实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十六)加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深入实施百校千人万企科技特派员创新工程,引导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聚集。积极探索依托大中型企业技术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建设公共技术平台,组建产业集群创新联盟。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加强民营科技园建设,为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重要基地。 (十七)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加大对民营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核心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名牌名标、驰名商标和原产地标识,申报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自主品牌与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打造区域品牌。支持地方特色企业挖掘、改造特色传统工艺,打造自有品牌,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水平。 七、提升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十八)促进民营企业自身建设。对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全面普查,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规范发展为私营企业。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立足打造“百年老店”,不断做强做大、做精做专。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开放多元的产权组织结构和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税费缴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积极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省市共同开展民营骨干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力争在5年内轮训一遍,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完善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制度,设立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奖,推广优秀民营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和发展模式。 (十九)提升民营企业信息化水平。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工程,大力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现代信息服务业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数字化设计、数字化制造和网络化营销,打造一批数字化改造传统产业示范民营企业。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扶持一批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推动民营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二十)促进民营企业节能降耗。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设备,参与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高效节能技术进步。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对纳入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十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督促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形成以人为本、劳资和谐的氛围,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民营企业劳资纠纷协调处置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与民营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加快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其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二十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行“一站式”审批,加快实现集中审批和并联审批。建立行政审批动态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及时清理和调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设立、下放、取消审批权的规定,健全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以罚代管”的现象,以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扩大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十三)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数据库,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在产业集群或行业集聚区内重点扶持建立一批信息咨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等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活动。定期评选和表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进一步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为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交流和品牌宣传提供重要平台。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结合广货北上、西进、全国行活动,开展“民企名品”全国行,大力开拓广货国内市场。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加快转型,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收购知名品牌,建立营销网络,深度开发欧洲、美国、日本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东盟、非洲、南美、俄罗斯、印度和中东等新兴市场。积极协助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和反倾销诉讼,鼓励民营企业“抱团”应对国际贸易纠纷,主动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对接平台。 (二十五)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职能。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断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应对贸易纠纷、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行业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发展研究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服务水平,促进民营企业合作发展。 九、切实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二十六)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省财政各类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对民营经济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按照相对集中、重点投入的原则,整合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的资金,加大对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和粤东西北地区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和完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探索民营企业税收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清理收费项目,加强纳税辅导等服务。 (二十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等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允许初创小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廉租厂房。5年内认定和扶持100家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支持在各类园区或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推动民营科技园开展“二次创业”。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事务代理、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财务融资、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推动设立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十八)强化人才保障政策。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大科技和产业人才引进力度,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人才管理配套政策对民营企业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促进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自由流动,增强民营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改革人事档案保管收费制度,降低档案管理收费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大力培养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二十九)妥善处理土地使用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营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完善使用手续。 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加强宏观指导。省成立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与省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全省各地要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的重要战略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工作机构建设,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引导。完善省1000户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平台,适时发布中小企业景气指数,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和指导。 (三十一)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转型升级成功、劳动关系和谐、管理模式先进和热心社会公益的优秀民营企业,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二)加强考核督导。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核,并在考核中设立“扶持民营经济首创政策奖”,鼓励各地政策创新。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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