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20]24号 2020-12-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8日
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需求导向、改革创新、便民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事项“省内通办”、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业务模式。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持续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不断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和助力惠企利企,推动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以及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2020年底前实现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5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开具户籍类证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新设探矿权登记等74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逐步实现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等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不断便利群众异地办事,方便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和“省内通办”。在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基础上,协同沪苏浙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为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支持劳动力输出输入、东西部协作等省区市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支持各地各单位拓展深化,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
三、具体举措
(一)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要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各地各部门要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省内实现目录清单省市县乡村五级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相同“五级四同”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我省目录清单与国家基本目录的要素统一,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
(二)设置并丰富线上专区。2020年底前,在“皖事通办”门户上线“跨省通办”专区,作为我省“跨省通办”服务入口,并与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互联互通。2021年,不断丰富专区服务内容,加强“皖事通”APP建设和应用,推动“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设置并完善线下窗口。2021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跨省通办”专窗,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并做好与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专窗的统筹衔接。有条件的市可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延伸。开展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升代收代办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专窗“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皖事通办”平台支撑。围绕“政府一个平台推服务、群众一个平台找政府”目标,加快推进“皖事通办”平台建设,为“跨省通办”和“省内通办”提供坚实支撑。要充分发挥“皖事通办”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依托平台统一支付功能,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和支付渠道,推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各部门要加强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与“皖事通办”平台的全面对接,实现深度融合、协同办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基层在线服务能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快移动端、电脑端、自助端、电视端、窗口端等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建设,推动高频服务事项快捷办理,并提供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各部门要落实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外,一律面向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共享服务,满足“跨省通办”数据需求;结合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府办公厅,“跨省通办”事项涉及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探索创新。在全面完成2020年度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牵头事项的基础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需求、有条件的服务事项纳入通办范围,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工作水平。聚焦皖浙闽赣四省相关边际城市先行先试,支持各市围绕劳动力输入输出、东西部协作等,与省外对口城市开展点对点“跨省通办”。加快推进“省内通办”,所有列入“跨省通办”清单的事项先行实现“省内通办”,并逐年拓展纳入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牵头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沟通对接,切实做好业务梳理、系统开发、事项办理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跨省通办”任务;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路线图,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层级的“跨省通办”事项可办、易办、好办,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二)加强法治保障。聚焦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业务流程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和泄密。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将“跨省通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加强对“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省数据资源局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进展及成效。省政府网站、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要做好有关政策汇聚、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通过“皖事通办”平台“好差评”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等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推动有关工作措施迅速落地见效。对工作推进过程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附件
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一、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58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学历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省教育厅 |
2 |
学位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省教育厅 |
3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省公安厅 |
4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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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失业登记 |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6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7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9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10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1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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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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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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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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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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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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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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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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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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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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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2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3 |
不动产抵押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4 |
排污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
省生态 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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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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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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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8 |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省商务厅 |
省公安厅、省税务局 |
29 |
义诊活动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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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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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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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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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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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省商务厅 |
35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省商务厅 |
36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省商务厅 |
37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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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
39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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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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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
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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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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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地域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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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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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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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
48 |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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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航空安全员执照,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民航安徽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民航局统一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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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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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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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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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国产药品再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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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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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执业药师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监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6 |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监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7 |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监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8 |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药监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二、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4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
2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
3 |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4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 |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民政厅 |
7 |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省民政厅 |
8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
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省残联 |
11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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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纳税状况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省税务局 |
13 |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14 |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15 |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16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17 |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18 |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19 |
工伤事故备案 |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20 |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省医保局 |
21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22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23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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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25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
2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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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8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9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30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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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
32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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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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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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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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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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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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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
39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
4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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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
42 |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 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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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
44 |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
45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46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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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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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交通 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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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卫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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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时间可适当延后)。 |
省卫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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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医疗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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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
5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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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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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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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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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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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
59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
60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医保局 |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
61 |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省公安厅 |
62 |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
省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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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
64 |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
申请人异地申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不受地域限制。 |
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林草局统一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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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管理局(根据国家邮政局统一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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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省邮政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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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省邮政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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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残疾人证新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
69 |
残疾人证换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 |
70 |
残疾人证迁移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 |
71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 |
72 |
残疾人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 |
73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
74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残联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
三、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8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牵头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新生儿入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2021年在长三角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
2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2021年在长三角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
3 |
结婚登记 |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
4 |
离婚登记 |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
5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22年6月底前 |
6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22年6月底前 |
7 |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医保局) |
2022年底前 |
8 |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2022年底前 |
注: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解读材料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皖政办〔2020〕2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指导意见》明确了“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3种“跨省通办”业务模式;指出要从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4个方面,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服务支撑;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加强衔接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印发后,省数据资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深入了解国家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时间节点等,起草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6个市政府、21家省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工作方案(送审稿)》。送审稿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事项“省内通办”、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一是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和助力惠企利企,推动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以及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2020年底前实现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5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开具户籍类证明等74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逐步实现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等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二是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和“省内通办”。在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基础上,协同沪苏浙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为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支持劳动力输出输入、东西部协作等省区市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支持各地各单位拓展深化,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
第三部分,具体举措。提出明确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设置并丰富线上专区、设置并完善线下窗口、强化“皖事通办”平台支撑、积极探索创新等5项举措。其中积极探索创新是我省自选动作,主要从拓展深化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鼓励各市开展点对点“跨省通办”、加快推进“省内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4个方面提升我省“跨省通办”工作水平。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法治保障、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宣传推广4个方面具体保障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将“跨省通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加强对“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