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2-17
摘要: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法规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法规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65号        1995-0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法规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法规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2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