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44号 2009-5-6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所[201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结合《通知》有关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应在签订搬迁协议或合同之日(以下简称“签约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项目备案登记,并报送下列资料: 1.搬迁协议或合同; 2.政府关于搬迁的文件或公告; 3.搬迁计划; 4.“签约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5.签约日上月末资产负债表资产账面金额(净值)及其计税成本明细清单; 6.其他; 7.《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 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 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详见附件2)。 三、政府搬迁的文件发布日或公告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可以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处置相关资产的范围仅限于“签约日”上月末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的资产。 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就户、分项目建立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附件1-2.xls 1.[表格废止]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登记表; 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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